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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助保障五项细则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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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

《在职女职工特殊疾病互助保障活动实施细则》

缓解女职工因患上女性特殊恶性肿瘤导致的家庭经济困难,根据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职工互助办法,制定《在职女职工特殊疾病互助保障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实施细则。

第一条本计划的基本内容。

参加本计划后,在互助保障有效期内会员在首次发现患有本计划第二条所列的女职工特殊疾病的一种或者多种时,领取一定数额的互助金,用于缓解职工治疗、康复费用和收入减少引起的家庭经济困难。

第二条本计划所指的女职工特殊疾病包括以下8类:

1、原发性子宫颈癌;

2、原发性输卵管恶性肿瘤;

3、原发性子宫内膜癌;

4、绒毛膜癌;

5、原发性乳腺癌;6、原发性外阴癌、阴道癌;

7、原发性子宫肉瘤;8、原发性卵巢癌。

第三条参加本计划的条件和办法。

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以下简称“本会”)会员,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参加所在单位工作或正常劳动,未患过任何恶性肿瘤,年龄在16至60周岁的在职女职工,都可以通过会员所在单位的工会向本会在当地的办事处(以下简称“办事处”)申请参加本计划。

本会只接受由基层工会统一组织职工参加本计划,并且在同一单位参加本计划的女职工不得少于其全部女职工(含正式职工、合同制职工、聘用期超过一年的临时职工)的60%(含本数,下同)。单位女职工数不足人的须%参加,且参加人数不低于20人。

第四条参加本计划的规定。

1、职工参加本计划的有效期为两年,交纳互助费后互助保障期在规定的时间统一生效。

2、会员交纳的互助费是用于对会员的互助互济,互助保障期满后,会员不论是否享受领取互助金的权利,其所交纳的互助费不再退还。

3、会员交纳互助费的标准为每份36元。

4、在同一互助保障期内职工最多可以参加两份本计划,且同一单位职工参加份数应一致。

5、对参加本计划并按照规定已领取互助金的会员,互助保障期满后再次参加本计划时不再享有已患疾病所属种类领取互助金的权利。

6、互助保障期满后,符合参加条件的会员在15日内交纳互助费继续参加本计划将不再受下述90天期限的限制。

第五条参加本计划的待遇。

一、首次参加本计划的会员在互助保障期生效30天后90天内(含本数),发现患有上述8类疾病的一种或者多种,可以一次性领取慰问金元,不再享受领取互助金待遇,保障责任终止。

二、在互助保障生效90天(不含本数)后,会员首次发现患有上述8类疾病对应的一种或多种原位癌时,可以一次性领取0元慰问金,不再享受领取互助金待遇,保障责任终止。

三、在互助保障期生效90天(不含本数)后,会员首次发现患有上述8类疾病中的一种或者多种时,可以领取下列三项互助金:

1、领取1万元的治疗费用互助金。

2、患有上述8类疾病并住院治疗的,根据住院治疗的时间,按照每月每份元的标准领取最多6个月的生活补助互助金。

住院时间不满一个月(30天)的可以按照每份元的标准领取不足月部分的生活补助互助金;

在互助保障期内会员因患有上述8类疾病多次院治疗的,按照累计住院天数除以30天计算实际领取互助金的时间。

住院时医院出具的完整入院、出院记录为准。

3、患有上述8类疾病并首次住院治疗时间的,可以一次性领取每份元的康复休养互助金。

第六条下列原因会员不享受第五条规定的互助金:

1、会员在参加本计划前已经或曾经患本计划所指的原发性恶性肿瘤和原位癌中的任何一种或多种;

2、会员故意隐瞒、伪造或篡改病史、病历以及其他各种欺骗行为的;

3、医院误诊;

4、因酗酒、吸*、艾滋病、滥用药物、故意行为或者违法犯罪行为患有上述8类重大疾病;

5、由其它疾病转移致使会员患本计划所列疾病;6、原子能或核能装置的污染或辐射导致会员患本计划所指的原发性恶性肿瘤和原位癌中的任何一种或多种;

第七条互助金的受领人。

参加本计划的互助金受领人为会员本人。

第八条互助金的申领手续。

在互助保障期内会员及其所在单位工会本计划经办人员必须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患有上述8类疾病的10日内通知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所在地办事处以便进行核对。

会员通过其所在单位工会向办事处申请领取互助金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1、会员所在单位出具的患病情况证明;

2、会员的身份证明;

3、由本会指定或认可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附有病历、必要病理检验报告、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诊断报告的诊断书、手术证明等客观病历;

4、由会员或其直系亲属签名的互助金领取书面申请;

5、办事处为证明患病情况需要由会员提供的材料。

第九条其他规定事项。

1、自会员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患有本计划所列疾病之日起,会员必须在2年内向办事处申请领取互助金,逾期办事处不再受理会员提出的互助金申领工作。

2、本计划所指的8类疾病的判定按照国家有关疾病诊断标准的规定。

3、对本计划执行中有关内容发生争议,由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专家委员会进行最终裁定。

出险人申请赔付所需资料:

给付申请书;

身份证复印件;

入院/出院记录;

相关病理检查及手术证明等;

休假证明(过90天观察期且首次患病在家休养超过1个月的)。

理赔实例

实例一:某单位职工谢某,于年7月25日参加了《在职女职工特殊疾病互助保障计划》,互助费标准是36元,参保1份。

出险经过:谢某于年10月30日至年11月16日

医院住院治疗,确诊为宫颈鳞癌,共计住院16日。

赔付经过:患病后,谢某立即向所在单位工会报案,该单位工会向办事处进行了报案登记。出院后,谢某将相关的医疗资料交给了所在单位工会,所在单位工会通过该县代办处及时将相关资料报送遵义办事处,经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遵义办事处审核,情况属实,资料齐全,所患女职工特殊疾病已过90天的观察期,并依据《在职女职工疾病互助保障计划》的相关规定进行了赔付。该职工获得理赔互助金壹万贰仟肆佰元整(12元)。

实例二:某单位职工李某,于年11月23日参加了《在职女职工特殊疾病互助保障计划》,互助费标准是36元,参保2份。

出险经过:李某于年4月24医院确诊为右乳浸润性癌,住院时间为年4月19日至年4月29日,共计住院10日。

赔付经过:患病后,李某立即向所在单位工会报案,该单位工会向办事处进行了报案登记。出院后,李某将相关的医疗资料交给了所在单位工会,所在单位工会通过该县代办处及时将相关资料报送遵义办事处,经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遵义办事处审核,情况属实,资料齐全,所患女职工特殊疾病已过90天的观察期,并依据《在职女职工疾病互助保障计划》的相关规定进行了赔付。李某获得《在职女职工疾病互助保障计划》理赔互助金24元。李某同时参加了《在职职工重大疾病互助保障计划》,互助费标准为66元,参保4份。李某所患疾病符合《在职职工重大疾病互助保障计划》理赔的相关规定,获得《在职职工重大疾病互助保障计划》理赔互助金00元。该职工共获得两项保障计划理赔互助金陆万肆仟捌佰元整(64元)。

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

《在职职工团体意外伤害互助保障活动实施细则》

(版)

为缓解职工因意外事故、烧烫伤导致医疗费用支出增加带来的经济负担,根据《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职工互助保障办法》的规定,制定《在职职工团体意外伤害互助保障活动实施细则》。

第一条活动的基本内容参加《在职职工团体意外伤害互助保障活动》(以下简称“本活动”)后,在互助保障有效期内会员因意外事故、烧烫伤导致身故、残疾时,会员或其直系亲属可按照本活动有关规定领取互助金,用于缓解会员家庭经济困难。

第二条参加本活动的条件和办法凡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参加所在单位工作,年龄在16至60周岁的在职职工(含正式职工、合同制职工、聘用期超过一年的临时职工),都可以通过其所在单位的工会向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以下简称“本会”)在当地的办事处(以下简称“办事处”)申请参加本活动,成为本会会员。为保证会员享有公平的权益,本会只接受由基层工会统一组织职工参加本活动。参加本活动的职工不得少于全体职工的80%;人以下的单位要全体参加。

第三条参加本活动的规定1.互助费的标准分为两个不同档次,分别为50元和元。交纳会费后互助保障期在约定时间统一生效。互助保障期一经生效中途不得退出本活动。2.本活动保障期为一年,期满续保另办手续。保障期满后,无论会员是否已享受互助金待遇,所交纳会费不再返还。3.会员所在单位应提供参加本活动的会员名单,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等信息,并书面告知其是否属于本活动列明的高危行业。4.对已参加活动的单位,本年度内新增人员参加活动原则上将在下一年度本单位续保时统一办理。5.为保证会员权益公平性,对从事井下采矿、隧道施工、高空作业、山地地质勘探考察、海上勘探考察、境外劳务输出等高危险行业的职工,参加本活动在享受领取互助金同等权益时,交纳会费的档次标准调整为60元、元。

第四条参加本活动的待遇和相关规定1.会员参加50元档次,因意外事故、烧烫伤导致残疾时,按照不同伤残程度最高可以领取伤残互助金40,元;会员参加元档次,因意外事故、烧烫伤导致残疾时,按照不同伤残程度最高可以领取伤残互助金80,元。

如果会员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日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照第日的身体伤残状况领取伤残互助金。2.会员参加50元档次因意外事故、烧烫伤导致身故时,或者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日内因同一原因身故,其家属一次性领取身故互助金60,元;会员参加元档次因意外事故、烧烫伤导致身故时,或者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日内因同一原因身故,其家属一次性领取身故互助金,元;3.会员参加50元档次在住院期间发生意外事故、烧烫伤导致残疾时,按照不同伤残程度最高可以领取伤残互助金80,元;会员参加元档次在住院期间发生意外事故、烧烫伤导致残疾时,按照不同伤残程度最高可以领取伤残互助金,元。

4.会员参加50元档次因病住院期间发生意外事故、烧烫伤导致身故时,或者自事故发生之日起日内因同一原因身故,其家属一次性领取身故互助金,元;参加元档次因病住院期间发生意外事故、烧烫伤导致身故时,或者自事故发生之日起日内因同一原因身故,其家属一次性领取身故互助金,元。

5.会员参加50元档次,因意外事故、烧烫伤领取伤残互助金后,在互助保障期内继续享受意外伤害保障待遇。在同一互助保障期内,会员发生一次或多次意外事故、烧烫伤,其领取的伤残及身故互助金累计不超过60,元(住院期间发生意外伤害另行计算,累计限额,元);会员参加元档次,领取的伤残及身故互助金累计不超过,元(住院期间发生意外伤害另行计算,累计限额,元)。6.参加本活动属于列明高危险行业的职工必须事先声明,否则在会员因意外事故、烧烫伤导致残疾或身故时,将按照规定互助金支付金额的85%领取互助金。

第五条下列原因,会员不享受本活动的保障待遇(一)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会员不享受本活动规定的保障待遇1.战争、*事行动、暴动、恐怖活动或者其他类似的武装叛乱期间;2.原子能、核能装置的污染或辐射造成的疾病;3.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4.违法犯罪行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者被依法拘留、服刑期间;5.故意行为,挑衅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6.会员或其所在单位故意隐瞒、伪造或篡改病史、病历以及其他欺骗行为;7.酗酒或者受酒精、*品、管制药品影响期间;8.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驾驶无有效行驶证或者驾驶与驾照不符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9.医疗事故导致的;10.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分娩(含难产)、流产、堕胎、节育(含绝育);11.所有由精神科疾病导致的;12.在非认可的医疗机构就医的。(二)除第五条第一款外,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会员不享受意外伤害保障待遇1.会员在参加本活动前已发生意外伤害导致的;2.遭受工伤和意外事故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3.中暑、食物中*、药物过敏或猝死导致的;4.自杀、自残导致的;5.从事潜水、跳伞、蹦极、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的活动期间;6.其它非意外伤害原因导致的伤残或身故。

第六条互助金的受领人1.伤残互助金由会员本人受领。2.身故互助金由会员直系亲属受领。

第七条互助金的申领手续1.会员自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10日内,应告知办事处以便进行调查;2.会员通过其所在单位工会向办事处申请领取互助金时,应填写《互助金申请书》,提供完整的事件经过书面说明、会员的身份证复印件、会员本人的银行卡号及开户行名称、参加本活动证明、会员名单复印件、会员所在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3.由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住院病案首页,医嘱单,住院用药治疗清单,入院、出院记录(医院病案室专用章),以及需要由会员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4.会员申请伤残互助金时,应同时提供由二级(含)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伤残程度证明。如果会员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日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照第日的身体伤残状况出具相应证明;5.申请领取身故互助金时,会员亲属应同时提供户籍管理机关的户口注销证明和医疗机构或事故处理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6.其它必要文件或证明;7.会员自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两年内不向办事处提交互助金申领手续的,视同为放弃申请互助金的权利。

第八条其他约定事项1.本活动所指的意外伤害是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2.为维护全体会员权益本活动随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及国家有关*策变化将进行适当调整。3.对本活动执行中有关内容发生争议,由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专家委员会进行最终裁定。

普通意外领取互助金:

互助费互助金领取标准

50元

伤残互助金(最高)

40,

80,

身故和丧葬互助金

60,

,

最高互助金领取金额

60,

,

住院期间发生意外领取互助金:

互助费互助金领取标准

50元

伤残互助金(最高)

80,

,

身故和丧葬互助金

,

,

最高互助金领取金额

,

,

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

《在职职工重大疾病互助保障活动实施细则》(版)

为缓解职工因首次确诊患上本活动所列疾病导致医疗费用支出增加带来的经济负担,根据《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职工互助保障办法》的规定,制定《在职职工重大疾病互助保障活动(三年期)实施细则》(版)。

第一条活动的基本内容参加《在职职工重大疾病互助保障活动(三年期)》(以下简称本活动)后,在互助保障有效期内会员首次确诊患有本活动所列的25类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多种时,会员可按照本活动有关规定领取互助金,用于缓解会员家庭经济困难。

第二条参加本活动的条件和办法凡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参加所在单位工作,年龄在16至60周岁的在职职工(含正式职工、合同制职工、聘用期超过一年的临时职工),都可以通过其所在单位的工会向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以下简称“本会”)在当地的办事处(以下简称“办事处”)申请参加本活动,成为本会会员。参加本活动时已办理正式退休手续的或非本单位职工不可参加本活动。为保证会员享有公平的权益,本会只接受由基层工会统一组织职工参加本活动。参加本活动的职工不得少于全体职工的80%;人以下的单位应全体参加。

第三条参加本活动的规定1.参加本活动会费标准为每人66元(每份),交纳会费后互助保障期在约定时间统一生效。互助保障期一经生效中途不得退出本活动。2.本活动保障期为三年,期满续保另办手续。保障期满后,无论会员是否已享受互助金待遇,所交纳会费不再返还。3.会员所在单位应提供参加本活动的会员名单,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等信息。4.在互助保障期内会员最多参加四份本活动,超出份数视为无效。对已参加活动的单位,本保障期内新增人员参加活动原则上将在下一保障期单位续保时统一办理。参加本活动,同一单位必须同等份数。5.参加本活动的会员在约定生效的互助保障期开始之日起,执行90日(含本数,下同)的观察期。互助保障期满后,符合参加条件的会员在15日内按原份数继续参加本活动将不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超过15日后续保仍须执行观察期。新增的份数一律执行观察期(含互助保障期未满而新增份数),保障待遇从保障活动生效日起计算。

首次确诊时间以病理检验报告诊断日期为准。

第四条参加本活动的待遇和相关规定1.重大疾病保障待遇(1)在本活动生效30日(含)内,会员首次确诊患有本活动规定的25类重大疾病的一种或者多种时,不享受领取重大疾病的互助金待遇;(2)在本活动生效30日后90日(含)内,会员首次确诊患有本活动规定的25类重大疾病的一种或者多种时,可以一次性领取慰问金元(每份),本期重大疾病保障待遇终止;

(3)在本活动生效90日(不含)后,会员首次确诊患有本活动规定的25类重大疾病中的一种或者多种时,可以领取10,重大疾病互助金,重大疾病保障待遇终止。

(4)参加本活动前已患有本活动规定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的会员,对既往疾病不再享受重大疾病保障待遇;(5)对参加本活动并按照规定领取互助金的会员,互助保障期满后再次续保时,对既往疾病不再享受重大疾病保障待遇。2.本活动规定的重大疾病包括以下25类:(1)急性心肌梗塞
  指因冠状动脉阻塞导致的相应区域供血不足造成部分心肌坏死。须满足下列至少三项条件:①典型临床表现,例如急性胸痛等;②新近的心电图改变提示急性心肌梗塞;③心肌酶或肌钙蛋白有诊断意义的升高,或呈符合急性心肌梗塞的动态性变化;④发病90天后,经检查证实左心室功能降低,如左心室射血分数低于50%。(2)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指为治疗严重的冠心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冠状动脉血管旁路移植的手术。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心导管球囊扩张术、激光射频技术及其它非开胸的介入手术、腔镜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3)恶性肿瘤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①原位癌;②相当于AnnArbor分期方案I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③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④TNM分期为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⑤甲状腺癌(不包括未分化甲状腺癌及已发生淋巴转移的甲状腺癌)。(4)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症期)
  指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性衰竭,达到尿*症期,经诊断后已经进行了至少90天的规律性透析治疗或实施了肾脏移植手术。(5)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重大器官移植术,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肾脏、肝脏、心脏、胰脏或肺脏的异体移植手术。
  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指因造血功能损害或造血系统恶性肿瘤,已经实施了造血干细胞(包括骨髓造血干细胞、外周血造血干细胞和脐血造血干细胞)的异体移植手术。(6)白血病指恶性白血球过多症,出现全身脏器转移,经治疗仍丧失劳动能力和生活自理能力者,但慢性淋巴性白血病除外。(7)良性脑肿瘤
  指脑的良性肿瘤,已经引起颅内压增高,临床表现为视神经乳头水肿、精神症状、癫痫及运动感觉障碍等,并危及生命。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①实际实施了开颅进行的脑肿瘤完全切除或部分切除的手术;②实际实施了对脑肿瘤进行的放射治疗。
  脑垂体瘤、脑囊肿、脑血管性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8)严重烧、烫伤指烧、烫伤面积占30%以上(含本数);或者Ⅲ度以上烧、烫伤面积占10%以上;或者烧、烫伤面积虽然不足30%,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①全身病情较重或已有休克者。②有复合伤、合并伤或化学中*者。③重度吸入性损伤。(9)瘫痪
  指因疾病导致两肢或两肢以上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疾病确诊天后,每肢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仍然完全僵硬,或不能随意识活动。(10)多个肢体缺失指因疾病导致两个或两个以上肢体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靠近躯干段以上)全性断离。(11)严重运动神经元病
  是一组中枢神经系统运动神经元的进行性变性疾病,包括进行性脊肌萎缩症、进行性延髓麻痹症、原发性侧索硬化症、肌萎缩性侧索硬化症。须满足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的条件。(12)双目失明
  指因疾病导致双眼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双眼中较好眼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①眼球缺失或摘除;②矫正视力低于0.02(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它视力表应进行换算);③视野半径小于5度。(13)语言能力丧失
  指因疾病导致完全丧失语言能力,经过积极治疗至少12个月(声带完全切除不受此时间限制),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
  精神心理因素所致的语言能力丧失不在保障范围内。(14)重症帕金森病
  是一种中枢神经系统的退行性疾病,临床表现为震颤麻痹、共济失调等。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①药物治疗无法控制病情;②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继发性帕金森综合征不在保障范围内。(15)严重阿尔茨海默病
  指因大脑进行性、不可逆性改变导致智能严重衰退或丧失,临床表现为明显的认知能力障碍、行为异常和社交能力减退,其日常生活必须持续受到他人监护。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且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神经官能症和精神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6)心脏瓣膜移植术

指为治疗心脏瓣膜疾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心脏瓣膜置换或修复的手术。

(17)系统性红斑狼疮

肾脏病理诊断符合世界卫生组织(WHO)对狼疮算性肾炎分类中的第3,4,5,6型。

严重系统性红斑狼疮性肾病:系统性红斑狼疮是累及多系统、多器官的具有多种自身抗体的免疫性疾病。系统性红斑狼疮性肾病,又称为狼疮性肾炎,是系统性红斑狼疮累及肾脏,造成肾功能损伤。须由肾脏病理学检查结果证实或经临床确诊,并符合下列WHO诊断标准定义的Ⅲ型至Ⅴ型狼疮性肾炎。

世界卫生组织(WHO)狼疮性肾炎分型:Ⅰ型(微小病变型):镜下阴性,尿液正常;Ⅱ型(系膜病变型):中度蛋白尿,偶有尿沉渣改变;Ⅲ型(局灶及节段增生型):蛋白尿,尿沉渣改变;Ⅳ型(弥漫增生型):急性肾炎伴有尿沉渣改变或肾病综合征;Ⅴ型(膜型):肾病综合征或重度蛋白尿。

其它类型的红斑性狼疮,如盘状狼疮,仅累及血液及关节等其它系统的系统性红斑狼疮不在保障范围内。

(18)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指因肝炎病*感染引起肝脏组织弥漫性坏死,导致急性肝功能衰竭,且经血清学或病*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①重度*疸或*疸迅速加重;

②肝性脑病;

③B超或其它影像学检查显示肝脏体积急速萎缩;

④肝功能指标进行性恶化。

(19)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

指因慢性肝脏疾病导致肝功能衰竭。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①持续性*疸;

②腹水;

③肝性脑病;

④充血性脾肿大伴脾功能亢进或食管胃底静脉曲张。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肝功能衰竭不在保障范围内。

(20)严重重症肌无力:

指一种神经与肌肉接头部位传递障碍的自身免疫性疾病,临床特征是局部或全身横纹肌于活动时易于疲劳无力,颅神经眼外肌最易累及,也可涉及呼吸肌、下肢近端肌群以至全身肌肉。且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①经药物或胸腺手术治疗一年以上无法控制病情,丧失正常工作能力;

②出现眼睑下垂,或延髓肌受累引起的构音困难、进食呛咳,或由于肌无力累及延髓肌、

呼吸肌而致机体呼吸功能不正常的危急状态即肌无力危象;

③症状缓解、复发及恶化的交替出现,临床接受新斯的明等抗胆碱酯酶药物治疗的病史。

(21)严重多发性硬化症:

指因中枢神经系统脱髓鞘疾病,导致不可逆的运动或感觉功能障碍,临床表现为视力受损、截瘫、平衡失调、构音障碍、大小便机能失调等症状。不可逆指运动或感觉功能障碍初次诊断后需持续天以上。

须由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且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①明确出现因视神经、脑干或脊髓损伤等导致的上述临床症状;

②散在的、多样性的神经损伤;

③上述临床症状反复发作、恶化及神经损伤的病史纪录。

(22)深度昏迷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意识丧失,对外界刺激和体内需求均无反应,昏迷程度按照格拉斯哥昏迷分级(Glasgow
  指因冠状动脉阻塞导致的相应区域供血不足造成部分心肌坏死。须满足下列至少三项条件:①典型临床表现,例如急性胸痛等;②新近的心电图改变提示急性心肌梗塞;③心肌酶或肌钙蛋白有诊断意义的升高,或呈符合急性心肌梗塞的动态性变化;④发病90天后,经检查证实左心室功能降低,如左心室射血分数低于50%。(2)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指为治疗严重的冠心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冠状动脉血管旁路移植的手术。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心导管球囊扩张术、激光射频技术及其它非开胸的介入手术、腔镜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3)恶性肿瘤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①原位癌;②相当于AnnArbor分期方案I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③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④TNM分期为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4)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症期)
  指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性衰竭,达到尿*症期,经诊断后已经进行了至少90天的规律性透析治疗或实施了肾脏移植手术。(5)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重大器官移植术,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肾脏、肝脏、心脏、胰脏或肺脏的异体移植手术。
  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指因造血功能损害或造血系统恶性肿瘤,已经实施了造血干细胞(包括骨髓造血干细胞、外周血造血干细胞和脐血造血干细胞)的异体移植手术。(6)白血病指恶性白血球过多症,出现全身脏器转移,经治疗仍丧失劳动能力和生活自理能力者,但慢性淋巴性白血病除外。(7)良性脑肿瘤
  指脑的良性肿瘤,已经引起颅内压增高,临床表现为视神经乳头水肿、精神症状、癫痫及运动感觉障碍等,并危及生命。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①实际实施了开颅进行的脑肿瘤完全切除或部分切除的手术;②实际实施了对脑肿瘤进行的放射治疗。
  脑垂体瘤、脑囊肿、脑血管性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8)严重烧、烫伤指烧、烫伤面积占30%以上(含本数);或者Ⅲ度以上烧、烫伤面积占10%以上;或者烧、烫伤面积虽然不足30%,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①全身病情较重或已有休克者。②有复合伤、合并伤或化学中*者。③重度吸入性损伤。(9)瘫痪
  指因疾病导致两肢或两肢以上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疾病确诊天后,每肢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仍然完全僵硬,或不能随意识活动。(10)多个肢体缺失指因疾病导致两个或两个以上肢体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靠近躯干段以上)全性断离。(11)严重运动神经元病
  是一组中枢神经系统运动神经元的进行性变性疾病,包括进行性脊肌萎缩症、进行性延髓麻痹症、原发性侧索硬化症、肌萎缩性侧索硬化症。须满足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的条件。(12)双目失明
  指因疾病导致双眼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双眼中较好眼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①眼球缺失或摘除;②矫正视力低于0.02(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它视力表应进行换算);③视野半径小于5度。(13)语言能力丧失
  指因疾病导致完全丧失语言能力,经过积极治疗至少12个月(声带完全切除不受此时间限制),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
  精神心理因素所致的语言能力丧失不在保障范围内。(14)重症帕金森病
  是一种中枢神经系统的退行性疾病,临床表现为震颤麻痹、共济失调等。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①药物治疗无法控制病情;②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继发性帕金森综合征不在保障范围内。(15)严重阿尔茨海默病
  指因大脑进行性、不可逆性改变导致智能严重衰退或丧失,临床表现为明显的认知能力障碍、行为异常和社交能力减退,其日常生活必须持续受到他人监护。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且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神经官能症和精神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第五条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会员不享受本活动保障待遇:(一)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会员不享受本活动规定的保障待遇:

1.战争、*事行动、暴动、恐怖活动或者其他类似的武装叛乱期间;

2.原子能、核能装置的污染或辐射造成的疾病;

3.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

4.违法犯罪行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者被依法拘留、服刑期间;

5.故意行为,挑衅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6.会员或其所在单位故意隐瞒、伪造或篡改病史、病历以及其他欺骗行为;

7.酗酒或者受酒精、*品、管制药品影响期间;

8.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驾驶无有效行驶证或者驾驶与驾照不符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

9.医疗事故导致的;

10.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分娩(含难产)、流产、堕胎、节育(含绝育);

11.所有由精神科疾病导致的;

12.非认可的医疗机构。(二)除第五条第一款外,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会员不享受本活动住院津贴保障待遇:1.会员参加本活动前已经因病住院治疗的;

2.会员采取挂床位或因延迟办理出院、结算手续等产生的住院治疗天数;

3.疗养、体检、康复治疗;

4.工伤、生育、职业病、由责任方承担的或者由国家负担医疗费的新发、突发传染病导致的;

5.其它非因疾病原因住院治疗。(三)除第五条第一款外,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会员不享受重大疾病保障待遇:1.会员在参加本活动前已经或曾经患有本活动所列疾病的任何一种或多种,或由其它疾病转移致使会员患有本活动所列疾病;2.医院误诊;3.工伤、生育、职业病、由责任方承担的或者其他非疾病原因导致的。

第六条互助金的受领人住院津贴互助金和重大疾病慰问金、互助金由会员本人受领。

第七条互助金的申领手续1.会员住院治疗结束或者首次确诊患有15类重大疾病之日起10日内,应告知办事处以便进行调查;2.会员通过其所在单位工会向办事处申请领取互助金时,应填写《互助金申请书》,提供完整的事件经过书面说明、会员的身份证复印件、会员本人的银行卡号及开户行名称、参加本活动证明、会员名单复印件、会员所在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3.由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住院病案首页,医嘱单,住院用药治疗清单,入院、出院记录(医院病案室专用章),以及需要由会员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4.会员申请领取重大疾病互助金时,应同时提供本会指定或认可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附有病历、必要病理检验报告、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诊断报告的诊断书、手术证明及病历调查委托书等;5.会员在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结束后(以医疗费用专用收据上打印的起止日期为准)或者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次日零时开始,两年内不向办事处提出互助金申领手续的,视同为放弃申请互助金的权利;6.其它必要文件或证明。

第八条其他约定事项1.本活动所指的15类重大疾病的判定按照国家有关疾病诊断标准的规定。2.为维护全体会员权益本活动随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及国家有关*策变化将进行适当调整。3.对本活动执行中有关内容发生争议,由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专家委员会进行最终裁定。出险人申请赔付所需资料:

津贴:

1.给付申请书;

2.身份证复印件;

3.出院记录;

4.住院发票。

重疾:

给付申请书;

身份证复印件;

入院/出院记录;

相关病理检查及手术证明等。

理赔实例

实例一:某单位职工王某,于年3月28日参加了《在职职工住院津贴综合互助保障活动》,互助费标准为80元。

出险经过:王某因“反孙某获得理赔互助金”入院,于年3月22日至年6月19日在遵义医专附院住院治疗,共计住院90日。

赔付经过:住院后,王某立即向所在单位工会报案,该单位工会向办事处进行了报案登记。出院后,王某将相关的医疗资料交给了所在单位工会,所在单位工会通过该县代办处及时将相关资料报送遵义办事处,经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遵义办事处审核,情况属实,资料齐全,依据《在职职工住院津贴综合互助保障活动(津贴+重疾)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了赔付。孙某获得理赔互助五千四百元整(5元)。

实例二:某单位职工郭某,于年1月1日续保了《在职职工住院津贴综合互助保障活动(津贴+重疾)实施细则》,互助费标准为80元

出险经过:郭某因“慢性肾衰竭”于年6月26日至年7月11日医院住院治疗,共计住院16天。

赔付经过:确诊后,郭某立即向所在单位工会报案,郭某所在单位工会向办事处进行了报案登记,出院后,郭某将相关的医疗资料交给了所在单位工会,郭某所在单位工会及时将相关的资料交由该县代办处报送给遵义办事处,遵义办事处依据《在职职工住院津贴综合互助保障活动(津贴+重疾)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了审核赔付。郭某获得理赔互助金一万零八百元整(10元)

实例三:某单位职工吴某,于年12月23日参加了《在职职工住院津贴综合互助保障活动》,同时该职工分别参加了《在职女职工特殊疾病互助保障计划》和《在职职工重大疾病互助保障计划》2个保障计划。

出险经过:吴某于年11月25日因“发现右乳肿块”医院检查,诊断为右乳浸润性癌,并于年11月25日至年12月28日医院住院治疗,共计住院34天。

赔付经过:确诊后,吴某立即向所在单位工会报案,吴某所在单位工会向办事处进行了报案登记,办事处告知报案人员吴某所患疾病符合《在职女职工特殊疾病互助保障计划》、《在职职工重大疾病互助保障计划》及《在职职工住院津贴综合互助保障活动》三个保障活动的理赔标准。出院后,蒲某将相关的医疗资料交给了所在单位工会,蒲某所在单位工会及时将相关的资料交由该县代办处报送给遵义办事处,遵义办事处依据《在职女职工特殊疾病互助保障计划》、《在职职工重大疾病互助保障计划》及《在职职工住院津贴综合互助保障活动》的相关规定,进行了审核赔付。

1.《在职女职工特殊疾病互助保障计划》,获得该项理赔互助金元。

2.《在职职工重大疾病互助保障计划》,获得该项理赔互助金00元。

3.《在职职工住院津贴综合互助保障活动(津贴+重疾)实施细则》,获得该项理赔互助金40元。该职工共获得三项保障活动理赔互助金三万五千二百四十元整(35元)。

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

《在职职工住院医疗综合互助保障活动(住院医疗)实施细则》

为缓解职工因病住院治疗或首次确诊患上重大疾病导致医疗费用支出增加和收入减少带来的经济负担,根据《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职工互助保障办法》的规定,制定《在职职工住院医疗综合互助保障活动(住院医疗)》(以下简称“本活动”)实施细则。

第一条活动的基本内容参加本活动后,在互助保障有效期内会员因病住院治疗或治疗慢性疾病时,根据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自付部分;或者首次确诊患有本活动所列的30类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多种时,会员可按照本活动有关规定领取互助金,用于缓解会员家庭经济困难。本活动所指的重大疾病包括以下30类:

(1)急性心肌梗塞
  指因冠状动脉阻塞导致的相应区域供血不足造成部分心肌坏死。须满足下列至少三项条件:①典型临床表现,例如急性胸痛等;②新近的心电图改变提示急性心肌梗塞;③心肌酶或肌钙蛋白有诊断意义的升高,或呈符合急性心肌梗塞的动态性变化;④发病90天后,经检查证实左心室功能降低,如左心室射血分数低于50%。(2)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指为治疗严重的冠心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冠状动脉血管旁路移植的手术。

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心导管球囊扩张术、激光射频技术及其它非开胸的介入手术、腔镜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3)恶性肿瘤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①原位癌;②相当于AnnArbor分期方案I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③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④TNM分期为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⑤甲状腺癌(不包括未分化甲状腺癌及已发生淋巴转移的甲状腺癌)。(4)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症期)指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性衰竭,达到尿*症期,经诊断后已经进行了至少90天的规律性透析治疗或实施了肾脏移植手术。(5)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重大器官移植术,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肾脏、肝脏、心脏、胰脏或肺脏的异体移植手术。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指因造血功能损害或造血系统恶性肿瘤,已经实施了造血干细胞(包括骨髓造血干细胞、外周血造血干细胞和脐血造血干细胞)的异体移植手术。(6)白血病指恶性白血球过多症,出现全身脏器转移,经治疗仍丧失劳动能力和生活自理能力者,但慢性淋巴性白血病除。(7)良性脑肿瘤指脑的良性肿瘤,已经引起颅内压增高,临床表现为视神经乳头水肿、精神症状、癫痫及运动感觉障碍等,并危及生命。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①实际实施了开颅进行的脑肿瘤完全切除或部分切除的手术;②实际实施了对脑肿瘤进行的放射治疗。脑垂体瘤、脑囊肿、脑血管性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8)严重烧、烫伤指烧、烫伤面积占30%以上(含本数);或者Ⅲ度以上烧、烫伤面积占10%以上;或者烧、烫伤面积虽然不足30%,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①全身病情较重或已有休克者。②有复合伤、合并伤或化学中*者。③重度吸入性损伤。(9)瘫痪指因疾病导致两肢或两肢以上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疾病确诊天后,每肢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仍然完全僵硬,或不能随意识活动。(10)多个肢体缺失指因疾病导致两个或两个以上肢体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靠近躯干段以上)全性断离。(11)严重运动神经元病是一组中枢神经系统运动神经元的进行性变性疾病,包括进行性脊肌萎缩症、进行性延髓麻痹症、原发性侧索硬化症、肌萎缩性侧索硬化症。须满足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的条件。(12)双目失明指因疾病导致双眼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双眼中较好眼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①眼球缺失或摘除;②矫正视力低于0.02(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它视力表应进行换算);③视野半径小于5度。(13)语言能力丧失指因疾病导致完全丧失语言能力,经过积极治疗至少12个月(声带完全切除不受此时间限制),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精神心理因素所致的语言能力丧失不在保障范围。(14)重症帕金森病
  是一种中枢神经系统的退行性疾病,临床表现为震颤麻痹、共济失调等。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①药物治疗无法控制病情;②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继发性帕金森综合征不在保障范围内。

(15)严重阿尔茨海默病
  指因大脑进行性、不可逆性改变导致智能严重衰退或丧失,临床表现为明显的认知能力障碍、行为异常和社交能力减退,其日常生活必须持续受到他人监护。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且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神经官能症和精神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6)心脏瓣膜移植术

指为治疗心脏瓣膜疾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心脏瓣膜置换或修复的手术。(17)系统性红斑狼疮肾脏病理诊断符合世界卫生组织(WHO)对狼疮性肾炎分类中的第3,4,5,6型。严重系统性红斑狼疮性肾病:系统性红斑狼疮是累及多系统、多器官的具有多种自身抗体的免疫性疾病。系统性红斑狼疮性肾病,又称为狼疮性肾炎,是系统性红斑狼疮累及肾脏,造成肾功能损伤。须由肾脏病理学检查结果证实或经临床确诊,并符合下列WHO诊断标准定义的Ⅲ型至Ⅴ型狼疮性肾炎。世界卫生组织(WHO)狼疮性肾炎分型:Ⅰ型(微小病变型):镜下阴性,尿液正常;Ⅱ型(系膜病变型):中度蛋白尿,偶有尿沉渣改变;Ⅲ型(局灶及节段增生型):蛋白尿,尿沉渣改变;Ⅳ型(弥漫增生型):急性肾炎伴有尿沉渣改变或肾病综合征;Ⅴ型(膜型):肾病综合征或重度蛋白尿。其它类型的红斑性狼疮,如盘状狼疮,仅累及血液及关节等其它系统的系统性红斑狼疮不在保障范围内。(18)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指因肝炎病*感染引起肝脏组织弥漫性坏死,导致急性肝功能衰竭,且经血清学或病*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重度*疸或*疸迅速加重;肝性脑病;B超或其它影像学检查显示肝脏体积急速萎缩;肝功能指标进行性恶化。(19)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指因慢性肝脏疾病导致肝功能衰竭。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持续性*疸;腹水;肝性脑病;充血性脾肿大伴脾功能亢进或食管胃底静脉曲张。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肝功能衰竭不在保障范围内。(20)严重重症肌无力:指一种神经与肌肉接头部位传递障碍的自身免疫性疾病,临床特征是局部或全身横纹肌于活动时易于疲劳无力,颅神经眼外肌最易累及,也可涉及呼吸肌、下肢近端肌群以至全身肌肉。且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①经药物或胸腺手术治疗一年以上无法控制病情,丧失正常工作能力;②出现眼睑下垂,或延髓肌受累引起的构音困难、进食呛咳,或由于肌无力累及延髓肌、呼吸肌而致机体呼吸功能不正常的危急状态即肌无力危象;③症状缓解、复发及恶化的交替出现,临床接受新斯的明等抗胆碱酯酶药物治疗的病史。(21)严重多发性硬化症:指因中枢神经系统脱髓鞘疾病,导致不可逆的运动或感觉功能障碍,临床表现为视力受损、截瘫、平衡失调、构音障碍、大小便机能失调等症状。不可逆指运动或感觉功能障碍初次诊断后需持续天以上,须由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且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①明确出现因视神经、脑干或脊髓损伤等导致的上述临床症状;

②散在的、多样性的神经损伤;

③上述临床症状反复发作、恶化及神经损伤的病史纪录。(22)深度昏迷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意识丧失,对外界刺激和体内需求均无反应,昏迷程度按照格拉斯哥昏迷分级结果为5分或5分以下(Glasgow
  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①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②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③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27)严重脑损伤指因头部遭受机械性外力,引起脑重要部位损伤,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脑损伤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①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②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③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28)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指因骨髓造血功能慢性持续性衰竭导致的贫血、中性粒细胞减少及血小板减少。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①骨髓穿刺检查或骨髓活检结果支持诊断;②外周血象须具备以下三项条件:①中性粒细胞绝对值≤0.5×/L;②网织红细胞<1%;③血小板绝对值≤20×/L。(29)主动脉手术
  指为治疗主动脉疾病,实际实施了开胸或开腹进行的切除、置换、修补病损主动脉血管的手术。主动脉指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不包括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的分支血管。动脉内血管成形术不在保障范围内。(30)系统性硬化病(硬皮病)一种以皮肤、血管和内脏器官出现异常纤维化为特征的系统性结缔组织病,表现为进行性的皮肤和内脏器官的胶原化和纤维化,以及伴有皮肤和器官损害的阻塞性血管病(血管栓塞)。须经相关专科主任级医师确诊且需提供下列一项或一项以上内脏器官受累的检查报告及诊疗记录:肺脏:肺部病变进而发展为肺动脉高压、肺心病;心脏:心室功能受损至少达到投保当时纽约心脏协会对心脏损害分类的第3级;肾脏:肾脏受损导致出现肾功能不全。

第二条参加本活动的条件和办法凡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参加所在单位工作,并已经参加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年龄在16至60周岁的在职职工(含正式职工、合同制职工、聘用期超过一年的临时职工),都可以通过其所在单位的工会向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以下简称“本会”)在当地的办事处(以下简称“办事处”)申请参加本活动,成为本会会员。为保证会员享有公平的权益,本会只接受由基层工会统一组织职工参加本活动。参加本活动的职工不得少于全体职工的80%;人以下的单位要全体参加。

第三条参加本活动的规定1.参加本活动会费标准为每人元,交纳会费后互助保障期在约定时间统一生效。互助保障期一经生效中途不得退出本活动。2.本活动保障期为一年,期满续保另办手续。保障期满后,无论会员是否已享受互助金待遇,所交纳会费不再返还。3.会员所在单位应提供参加本活动的会员名单,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等信息。4.在互助保障期内会员只允许参加壹次本活动,超出次数视为无效。对已参加活动的单位,本年度内新增人员参加活动原则上将在下一年度本单位续保时统一办理。5.参加本活动的会员在约定生效的互助保障期开始之日起,按照不同保障责任执行相应的观察期。互助保障期满后,符合参加条件的会员在15日(含本数,下同)内继续参加本活动将不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超过15日后续保仍须执行观察期。

第四条参加本活动的待遇和相关规定(一)住院医疗保障待遇和相关规定1.会员因病住院治疗,或者急诊抢救留观并收入住院治疗的,其住院前留观7日内的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指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报销后,按照个人自付部分的医疗费(最高不超过统筹基金报销额的20%)的70%领取住院医疗互助金。会员在同一互助保障期内多次住院治疗的,只能领取两次住院医疗互助金;2.会员因患慢性疾病,经当地基本医疗保险主管机构批准治疗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报销后,按照个人自付部分的医疗费(最高不超过基本医疗统筹基金报销额的20%)的50%领取门诊特病互助金。会员在同一互助保障期内只能领取一次门诊特病互助金;3.根据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中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补助的相关规定,对于超过当地基本医疗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在大额医疗补助金支付范围之内,会员可以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规定的职工自付部分医疗费的60%领取互助金,最高不超过0元。会员在同一互助保障期内只能领取一次大额补助互助金;4.根据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案中方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补助的相关规定,对于超出大额医疗补助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会员可以按照超出部分扣除二次报销后的实际自付医疗费的50%领取互助金,最高不超过5万元。会员在同一互助保障期内只能领取一次大额救助互助金;5.首次参加本活动的会员在互助保障期生效30日(含本数)内因病住院治疗的,不享受领取互助金待遇。会员参加本活动后在30日观察期内住院治疗,并且出院日期已超过本活动规定的30日观察期时,会员可以按照观察期后实际住院治疗天数占此次住院治疗的总天数的比例计算会员个人自付部分的费用,按照第四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领取互助金;6.会员因病住院治疗,在出院之前互助保障期满,且没有继续参加本活动的,按照会员互助保障有效期内实际住院治疗天数占此次住院治疗的总天数的比例计算会员个人自付部分的费用,按照第四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领取互助金。(二)重大疾病保障待遇和相关规定1.在本活动生效30日(含)内,会员首次确诊患有30类重大疾病的一种或者多种时,不享受领取重大疾病的互助金待遇;2.在本活动生效30日后90日(含)内,会员首次确诊患有30类重大疾病的一种或者多种时,可以一次性领取慰问金元,重大疾病保障待遇终止;3.在本活动生效90日(不含)后,会员首次确诊患有上述30类重大疾病中的一种或者多种时,可以一次性领取10,元重大疾病互助金,重大疾病保障待遇终止;4.参加本活动前已患有本活动规定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的会员,对既往疾病不再享受重大疾病保障待遇;5.对参加本活动并按照规定领取互助金的会员,互助保障期满后再次续保时,对既往疾病不再享受重大疾病保障待遇。

第五条下列原因,会员不享受本活动的保障待遇:(一)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会员不享受本活动规定的保障待遇:1.战争、*事行动、暴动、恐怖活动或者其他类似的武装叛乱期间;2.原子能、核能装置的污染或辐射造成的疾病;3.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4.违法犯罪行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者被依法拘留、服刑期间;5.故意行为,挑衅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6.会员或其所在单位故意隐瞒、伪造或篡改病史、病历以及其他欺骗行为;7.酗酒或者受酒精、*品、管制药品影响期间;8.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驾驶无有效行驶证或者驾驶与驾照不符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9.医疗事故导致的;10.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分娩(含难产)、流产、堕胎、节育(含绝育);11.所有由精神科疾病导致的;12.非认可的医疗机构。(二)除第五条第一款外,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会员不享受本活动住院医疗保障待遇:1.会员参加本活动前已经因病住院治疗的;2.会员采取挂床位或因延迟办理出院、结算手续等产生的住院治疗天数;3.疗养、体检、康复治疗;4.工伤、生育、职业病、由责任方承担的或者由国家负担医疗费的新发、突发传染病导致的;5.其它非因疾病原因住院治疗。(三)除第五条第一款外,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会员不享受重大疾病保障待遇:1.会员在参加本活动前已经或曾经患有本活动所列疾病的任何一种或多种,或由其它疾病转移致使会员患有本活动所列疾病;2.医院误诊;3.工伤、生育、职业病、由责任方承担的或者其他非疾病原因导致的。

第六条互助金的受领人住院医疗互助金和重大疾病慰问金、互助金由会员本人受领。

第七条互助金的申领手续1.会员自住院治疗结束或者首次确诊患有30类重大疾病之日起10日内,应告知办事处以便进行调查;2.会员通过其所在单位工会向办事处申请领取互助金时,应填写《互助金申请书》,提供完整的事件经过书面说明、会员的身份证复印件、会员本人的银行卡号及开户行名称、参加本活动证明、会员名单复印件、会员所在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3.由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住院病案首页,医嘱单,住院用药治疗清单,入院、出院记录(医院病案室专用章),以及需要由会员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4.会员申请领取住院医疗互助金时,还应提供出院小结,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机构报销单据(含外地就医),重大疾病、慢性病审批表,医疗费用收据原件、相应处方;5.会员申请领取重大疾病互助金时,应同时提供本会指定或认可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附有病历、必要病理检验报告、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诊断报告的诊断书、手术证明及病历调查委托书等;6.其它必要文件或证明;7.会员自医疗机构费用结算日或疾病确诊之日起,两年内不向办事处提交互助金申领手续的,视同为放弃申请互助金的权利。

第八条其他约定事项1.本活动所指的重大疾病按照国家有关疾病诊断标准判定。2.无论是否已经参加本会其他互助保障活动,会员首次参加本活动均需重新执行观察期的规定。3.为维护全体会员权益本活动随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及国家有关*策变化将进行适当调整。4.对本活动执行中有关内容发生争议,由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专家委员会进行最终裁定。

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年0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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